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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法NG的行車事故 請減速慢行

【人間社記者 許國棟 宜蘭報導】 2015-11-15
NG這個英文名詞常在電影或電視攝影棚聽見,當演員表情、走位、台詞、畫面,導演認為不盡理想,要求演員重新再來一次。車輛駕駛人在道路上行車,不幸發生行車事故,當時駕駛動作無法NG倒帶重新再來一次,避免事故的發生。行車事故發生後造成當事人身心傷害,對往後生活造成疼痛、不方便,將是生長過程之憾事。

在速限規定為60公里路段,開車速度為50公里,竟被開罰超速行駛紅單,其真實情形如下,一般路段速限標誌、標線是指行駛在快車道上車輛(有快、慢車道劃分島路段,慢車道上另有速限標誌)。如果行駛在慢車道上車輛,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,時速仍不得超過40公里,所以行駛在慢車道上車輛車速50公里,超速是正確無誤;同條款所規定行經路段,均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準備。
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行經設有彎道、坡路、狹路、狹橋、隧道、學校、醫院標誌之路段及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均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。

有些車輛發生行車事故後,肇事車輛距事故岔路口有1、20公尺之遠,或是「衝量」懸殊兩部車,衝量較小車輛被撞後,距撞及點有1、20公尺之遠,你說肇事車輛是否真有作隨時停車準備之實?另外車輛行經有彎道或是安全方向導引等標誌路段,衝出護欄翻落山崖,你說肇事車輛是否真有減速慢行之實?

覆水難收,十次車禍九次快,駕駛伙伴們,請留意車道上速限標誌、標線,確確實實減速慢行,減少車輛行車事故發生,讓明天更美好,社會更祥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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