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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重申 私校退場校產處置 應秉公益原則
2015-01-25
針對高教工會發布新聞稿指陳,部分學校法人捐助章程中,有權將解散後的校產恣意捐贈處置,而非回歸公共教育使用一節,教育部1月21日特別澄清,目前為止,私立大專校院退場校產處置,均秉持公益原則,絕無恣意捐贈,將校產轉為私產之情形。。
教育部表示,法人解散清算,應依私立學校法處理剩餘財產,不得歸屬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;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改辦、解散,其資產處置應以維持公共利益為最優先考量。
教育部指出,依私校法第74條規定,退場校產處置,應依下列順序歸屬之:(一)依捐助章程之規定;(二)依董事會決議,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,捐贈予公立學校、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,或辦理教育、文化、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,或(三)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。但不動產,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。
教育部強調,經清查,110所私立學校法人(含永達及高鳳學校法人)中,其賸餘財產歸屬均符合私立學校法第74條規定順序及範圍,捐贈予地方政府者計有83所,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1所,捐贈予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者26所,均符合私校法規定及公益性目的,絕無恣意捐贈,將校產轉為私產之情形。
教育部表示,法人解散清算,應依私立學校法處理剩餘財產,不得歸屬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;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改辦、解散,其資產處置應以維持公共利益為最優先考量。
教育部指出,依私校法第74條規定,退場校產處置,應依下列順序歸屬之:(一)依捐助章程之規定;(二)依董事會決議,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,捐贈予公立學校、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,或辦理教育、文化、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,或(三)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。但不動產,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。
教育部強調,經清查,110所私立學校法人(含永達及高鳳學校法人)中,其賸餘財產歸屬均符合私立學校法第74條規定順序及範圍,捐贈予地方政府者計有83所,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1所,捐贈予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者26所,均符合私校法規定及公益性目的,絕無恣意捐贈,將校產轉為私產之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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