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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東縣政府籲農民畜牧設施領有建築執照保障權益
2011-02-23
鑒於每次重大風災過後,造成農漁業重大損失災害,經農委會彙整各縣市政府查報損失金額若符合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」現金救助標準,隨即公告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,農民可於公告翌日起 10 日內申請辦理現金救助,但本縣許多受災之飼養戶,因不符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」之規定而無法申請現金救助。
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,若有土地、水源、設施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形者,依規定仍非農業天然災害之救助對象。又依據「農業發展條例」第8條之1規定:「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,應先取得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,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。」有關畜牧場用地上之畜牧設施,仍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,始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規範。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協助農民解決依法取得畜牧場登記證之畜牧場,場內畜禽設施補領建築執照程序之簡化便民,並於98年3月16日修正「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」第25條第二項規定:「在本辦法98年3月16日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容許使用,並依原容許使用同意之內容建築使用者,得依原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申請建築執照」不受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限制。
台東縣政府農業處呼籲,希望所有養畜禽戶能重視自己權益,配合政府政策,未辦理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者應儘速辦理,並申請畜禽舍建築執照,另飼養達公告規模以上者,依法需辦理畜牧場登記,有任何問題均可洽尋當地各鄉(鎮、市)公所或台東縣政府農業處畜產科(電話:343357),將為縣民做最完善的協助處理。
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,若有土地、水源、設施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形者,依規定仍非農業天然災害之救助對象。又依據「農業發展條例」第8條之1規定:「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,應先取得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,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。」有關畜牧場用地上之畜牧設施,仍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,始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規範。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協助農民解決依法取得畜牧場登記證之畜牧場,場內畜禽設施補領建築執照程序之簡化便民,並於98年3月16日修正「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」第25條第二項規定:「在本辦法98年3月16日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容許使用,並依原容許使用同意之內容建築使用者,得依原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申請建築執照」不受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限制。
台東縣政府農業處呼籲,希望所有養畜禽戶能重視自己權益,配合政府政策,未辦理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者應儘速辦理,並申請畜禽舍建築執照,另飼養達公告規模以上者,依法需辦理畜牧場登記,有任何問題均可洽尋當地各鄉(鎮、市)公所或台東縣政府農業處畜產科(電話:343357),將為縣民做最完善的協助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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